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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更新合同重大誤解該怎么界定

2022-05-21 18:17:18 知識問答來源:
導讀目前大家應該是對合同重大誤解該怎么界定比較感興趣的,所以今天CC就來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合同重大誤解該怎么界定方面的相關知識來分享...

目前大家應該是對合同重大誤解該怎么界定比較感興趣的,所以今天CC就來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合同重大誤解該怎么界定方面的相關知識來分享給大家,希望大家會喜歡哦。

一般來說,重大誤解包括如下幾種情況:

對合同的性質發(fā)生誤解。在合同性質發(fā)生誤解的情況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將發(fā)生重大變化。

對對方當事人發(fā)生誤解。對對方當事人的選擇自由是合同自由的主要表現(xiàn)。

在許多情況下,對對方當事人的選擇發(fā)生錯誤不會對合同的權利義務內容發(fā)生重大影響,只要對方同意訂立合同,自愿承擔合同的權利義務,就應當依約履行;但在特殊情況下,對對方當事人的錯誤認識也可構成重大誤解。

主要是在一些基于當事人的信任關系和注重相對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當事人的身份對合同的訂立與履行具有重要意義。

對標的物質量的誤解。如果標的物的質量直接涉及到當事人訂約目的或重大的利益,則對質量發(fā)生誤解可以構成重大誤解。

但是對質量本身沒有發(fā)生誤解,而只是對標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產生了誤解的,不應該當作重大誤解處理。

對標的物品種、規(guī)格的誤解,特別是對同類物品不同品種、規(guī)格的誤解。

如誤將茅臺酒當作二鍋頭購買,這實際上是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指向對象即標的本身發(fā)生了誤解,應屬于重大誤解。

對價款或者報酬的誤解。在實踐中,當事人在訂約時對價金沒有發(fā)生誤解;但在履約時一方因為過失而向另一方多交付價款和酬金,此種情況因并非是對合同本身發(fā)生誤解,因此不應按重大誤解撤銷合同,而應當按給付的不當得利處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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